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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警方最新抓捕
广州核酸造假事件
虚拟币诈骗员工怎么判
法律人员刑事风险
广州警方最新抓捕
1、2021年12月,龙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了林某峰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犯罪嫌疑人林某峰通过“未来世界”APP,向社会招揽新会员,新会员通过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将投资金额转化为平台的庄园币,通过购买平台中的8个庄园进行投资,投资金额每天涨幅投资总金额的5-5%,会员在投资后需拉人头发展新会员,发展5名新会员后,可获得新会员投资收益的1%。经查,犯罪嫌疑人林某峰直推下线20人,团队总人数达300余人。2022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林某峰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广州核酸造假事件
1、金融诈骗被称为2019年度诈骗之王,比特币等虚拟币领域的诈骗占了一定比重。官方最新描述是:“传统的以炒外汇、黄金为噱头的投资诈骗正演变为‘区块链骗局‘,借助区块链的热度,新瓶装旧酒,对受害人实施诈骗。“
2、根据公开报道,自2019年至今,已公开审理宣判的比特币等虚拟币相关案件中,罪名包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3、2019年11月,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冰等41人诈骗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诈骗平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李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其余4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4、比特币等虚拟币常以“传销”模式发展,靠比特币等虚拟币涨势哄骗用户,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来扩大市场,涉及人员众多。已披露出来的案件中,涉案人员常达百余人,受害者甚至超200余万人。
虚拟币诈骗员工怎么判
1、[律师回复] 金融诈骗罪是一个大的犯罪类型,并非一个罪名,包括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对于金融诈骗罪要判多少年这样的问题,是没有答案的。因为对一个犯罪行为的量刑,是根据犯罪的情节、次数、主从地位、社会危险性等等综合考量的,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量刑。以信用卡诈骗为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人员刑事风险
1、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我国尚未取得合法地位,但作为一种新兴的虚拟财产形式近年来发展迅速。截至2021年5月17日,全球数字货币市场共有币种9848种,总市值共计约为20153亿美元(数据来自得得智库)。基于此类资产种类、价值的迅猛的增涨,相关交易行为所涉犯罪行为和衍生出的犯罪行为也随之水涨船高。
2、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联合发布《公告》,重申了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消费者要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等问题。其中主要内容和之前已发的文件基本相同,但对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定价、中介等行为的定性表述更加严厉,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业务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同时,《公告》内容并未就比特币官网下载规范主体作出明确规定,意味着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从事虚拟货币业务均存在刑事合规风险。本文根据我国目前按虚拟货币涉及犯罪的具体规模、所涉罪名,对虚拟货币业务中可能涉及的典型刑事风险简单分析如下:
3、犯罪主体既包括根本不具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那些具备了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条件,但还没有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单位和个人;
4、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代币票券”、“发行证券”,涉及“代币票券”和“发行证券”行为的刑事案件分别为9起、94起,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总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下称《解释》)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比特币官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如果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该罪定罪处罚。即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行为应是犯罪手段,此类犯罪行为主要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根据《解释》内容,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虚假广告罪等罪名,行为具体构成什么罪名应根据案件事实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