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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拟币种类多样,在国外接受度比较高的虚拟货币有Facebook的F币、网络游戏Second Life的林登币等,在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虚拟货币有腾讯Q币、新浪U币、百度币、盛大元宝等。
2、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其交换操作就像某些环境下的货币媒介,但没有真正货币的所有属性,官方将其定义为既不是由央行或公共机构颁发的,也不一定与法定货币价值的数字表示相连。但自然人和法人接受的一种支付和可转移、存储或电子交易方式,总之不是货币,但在某些情况下,很多人认可并愿意使用,比如腾讯Q货币、比特币等。
3、市场上的虚拟货币主要有四类:由游戏运营商开发,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戏币;由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发行,供本运营网络空间内使用的专用虚拟货币;既可以在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内使用,又可以向非发行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的,特殊的电子化的、数字化的网络密码币。
4、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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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2019年11月13日消息,网传消息称人民银行已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更有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将相关数字产品冠以“DC/EP”或“DCEP”在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人民银行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人民银行从2014年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目前仍处于研究测试过程中。市场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数字货币,网传法定数字货币推出时间均为不准确信息。
3、目前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4、央行数字货币更多是为本国考虑,可能更加注重于在央行、第三方支付者之间的批发、清算环节提供数字货币。虽然理论上央行数字货币也可以为零售服务,但由于会对现有金融体系带来很大冲击,因此会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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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BitAccelerate是一种使用大数据技术的去中心化的数据库系统,BitAccelerate允许用户快速搜索、搜索和整理数据。BitAccelerate提供基于以太坊的DeFi服务,是一种供用户无限制地访问所有相关数据的软件。
2、2:BitAccelerate是一种建立在以太坊上的智能合约,让DeFi开发人员和用户都能快速开发可用于自动化管理财务活动、打击、金融诈骗等行为。BitAccelerate是一种基于密码学的DeFi协议,允许用户交易非托管的流动性金融产品。
3、1:BitAccelerate提供KYC验证和DAS自主注册等服务,支持多种用户提交加密资产申请。BitAccelerate提供集成银行账户和支付平台的DeFi服务,包括Aave、Dharma和Compound等。
4、2:BitAccelerate是一个连接DeFi和传统金融的桥梁,旨在为DeFi应用程序构建更安全的连接性和效率。ENS域名允许用户在以太坊名称服务(ENS)上注册可解析的以太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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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设赌场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不仅侵害了以劳动或其他合法行为取得财产这一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而且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财产陷入危险”[5]。虽然该境外公司的博彩游戏未在境内进行营销推广,但由于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仍可能会有中国公民使用相关线上游戏,从客观上来看对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侵害。《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部分也体现了这一思路:不同于第(一)项中的“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组织中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等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等行为,即属于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2、《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博彩游戏提供远程运维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刑事风险较高。
3、此外,存在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包括三种模式,为网络赌博提供帮助的行为属于其中的一种,名为共犯,但具有客观独立性,实际上不需要正犯达到其本身罪量,司法解释只要求分则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的存在(“是赌博网站”)。依照此种观点,为境外博彩游戏提供服务的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不以正犯行为确定构成犯罪为前提,境内公司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将进一步扩大。
4、202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30多亿独自频繁流转触发银行监控之后……》的文章,详细介绍了一起跨境赌博案:赌博网站的服务器在境外,且只招揽韩国籍赌客,而赌博网站工作室威海地区负责人张某、裴某等被告人为涉案赌博网站提供客服管理、收取赌注、提现、赌博网站资金转移等服务,“在明知他人开设网络赌场的前提下,仍为其提供上述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6]。虽然开设赌场在韩国并非合法活动,但这仅同刑法的空间效力存在关联(具体问题前已述及),还是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为不招揽境内公民的赌博网站提供服务的行为也会对我国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害,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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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现象级事物,在具有较高热度的同时,其安全风险也不容忽视,诸如:侵权盗版风险、内容合规风险、价格炒作风险、网络欺诈风险、监管合规风险、金融安全风险等。《数字藏品应用参考》以专业性、实用性、权威性为核心原则,以打造针对数字藏品领域目前首个最为详尽的应用参考书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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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字藏品应用参考》将数字藏品定义为数字出版物的一种新形态,并分为区块链作品版权和区块链数字出版产品两种产品类型。区块链作品版权如作为版权数字资产化、证券化交易,需在省级或以上政府批准的交易所依法进行;区块链数字产品经网络出版后,可以限量、多份的区块链数字出版产品形式销售。
4、《数字藏品应用参考》对数字藏品极易发生的接入公链,虚拟货币、代币,炒作、洗钱,传销、非法集资,类金融、证券化,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物,信息、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进行了详细介绍,为从业者和用户提供全面专业的防风险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