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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虚拟币系统违法吗
国内虚拟币交易犯法吗?
骗虚拟币不违法
中国比特币合法吗
开发虚拟币系统违法吗
1、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定义为面向社会公众的一种融资行为。即通过出售代币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面向公众的集资行为,这也意味着发行数字货币、开设交易所提供交易平台等行为已经被相关部门通过发布此类规范性公告文件联合禁止,导致Huobi.com、OK等在国内关闭服务器、在海外注册实体。并同时带动了“代理投资行业”的蓬勃发展,但会不会涉嫌犯罪?这个问题相信很多人都有疑问。
2、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而是虚拟商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然而,作为一种商品,它可以被公民购买和持有。
3、也就是说,如果交易双方以具有意思自治的数字货币进行交易,比如用比特币和USDT进行交易,公民可以自担风险。在相关民事纠纷中,部分地方法院会认可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认定合同有效。但大量民事判决显示,法官会认定相关交易合同无效,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但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一些假币、骗钱币或者传销币,如果销售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就可能构成诈骗,甚至诈骗、非法集资。
4、公民之间的数字货币交易要缴税,也就是间接承认公民持有和交易的合法性。很多人可能忘了一个12年的税务单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提到,个人通过互联网购买玩家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给他人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时的虚拟货币仅限于网站货币(如q币)和游戏币,但数字货币也是虚拟货币的一种,本质上是等价的。
国内虚拟币交易犯法吗?
1、买卖虚拟货币是合法的,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为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正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骗虚拟币不违法
1、法律分析: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比特币在国内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比特币不能且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衍生问题:国家为什么禁止虚拟币价格波动剧烈,消费者保护缺失:虚拟货币是网络化的产物,在网络内流动的数字化信息是所有人无法控制的。网络空间的代码是虚拟货币运行的基础,投资者只能通过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着虚拟货币。而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运营者可能通过控制代码而成为虚拟货币的实际操控者。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市场投机气氛浓厚比特币交易网,价格波动剧烈,投资者盲目跟风炒作,易造成资金损失。躲避监管,成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比特币在所谓的“暗网”(Dark Web)世界作为支付工具大行其道。“暗网”中充斥着各类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比特币发明的初衷之一就是躲避监管,具有匿名性、跨境流动便利等特征,已成为“地下经济”的首选工具。
中国比特币合法吗
1、、矿机等相关的案子,最近几年越来越多。中国裁判文书网爆光的相关案件都是未结案的案子,且同一案件中,初审、二审、终审的裁判书各算一份,加之维权未果未被立案的,比特币实际案件数量难以统计,暂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所列裁判书数量为案件.
2、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银发〔2013〕289号)。
3、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4、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