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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设赌场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不仅侵害了以劳动或其他合法行为取得财产这一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而且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财产陷入危险”[5]。虽然该境外公司的博彩游戏未在境内进行营销推广,但由于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仍可能会有中国公民使用相关线上游戏,从客观上来看对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侵害。《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部分也体现了这一思路:不同于第(一)项中的“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组织中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等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等行为,即属于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2、《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博彩游戏提供远程运维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刑事风险较高。
3、此外,存在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包括三种模式,为网络赌博提供帮助的行为属于其中的一种,名为共犯,但具有客观独立性,实际上不需要正犯达到其本身罪量,司法解释只要求分则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的存在(“是赌博网站”)。依照此种观点,为境外博彩游戏提供服务的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不以正犯行为确定构成犯罪为前提,境内公司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将进一步扩大。
4、202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30多亿独自频繁流转触发银行监控之后……》的文章,详细介绍了一起跨境赌博案:赌博网站的服务器在境外,且只招揽韩国籍赌客,而赌博网站工作室威海地区负责人张某、裴某等被告人为涉案赌博网站提供客服管理、收取赌注、提现、赌博网站资金转移等服务,“在明知他人开设网络赌场的前提下,仍为其提供上述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6]。虽然开设赌场在韩国并非合法活动,但这仅同刑法的空间效力存在关联(具体问题前已述及),还是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为不招揽境内公民的赌博网站提供服务的行为也会对我国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害,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
构成赌博罪的条件
1、你好,与通常违法做法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主观上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做法。对于虽然屡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做法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
2、的界限诈骗罪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违法获到公私财物的做法。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分别的。诈骗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做法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欺骗钱财,属赌博做法,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拒却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另一方的财物的做法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另一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做法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赌博罪与
3、的界限通常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分别的犯罪,差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做法怎样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差别对待,一种是无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顾做法人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无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
4、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能够认为是赌博做法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1] 赌博罪特殊形态的认定(1)赌博罪的既遂。构成赌博罪的三种做法方式的分别,其既遂与未遂的准则亦分别。就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而言,数字货币交易所属做法犯。只要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做法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可否已经着手赌博做法在所不问,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在所不问。对开设赌场的做法,只要做法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赌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赌博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做法。以赌博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
转移赌资是什么罪
1、为进一步提高全民防赌反赌意识,防范和打击跨境赌博资金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从公安机关、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单位近年查处公布的涉赌典型案例、人民银行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例和协会调查处理的举报案件中,梳理总结了跨境赌博资金转移的10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2、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吴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赌博平台实施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绑定该赌博平台。其间,吴某根据平台人员的指示,多次将到账资金转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从过账资金中抽取提成。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本人多张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账户所有人需要加强风险意识和金融信息保护意识,要认清出租、出借、非法买卖银行结算账户的严重后果,存在此类行为的,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还将被列入行业风险信息系统“黑名单”,严重影响个人信用。
4、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黄某巍通过设立工作室形式,购买、注册大量某网络平台企业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在“跑分”平台注册账户,按照“跑分”平台指令,将上述账户收款码上传至“跑分”平台或者“跑分”平台组建的网络通讯群组,共为赌博网站收取和转移狗狗币交易平台下载资金人民币37亿余元。经法院审理判决,黄某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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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