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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退款违法吗-虚拟币退款违法吗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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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洗钱合法吗

虚拟币投资诈骗

虚拟产品可以退款吗

返币购

国家禁止无效退款

货币洗钱合法吗

货币洗钱合法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2、老司机的相关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形,其未经监管部门告知或接到任何举报、交易价格符合市场一般行情、未采取任何措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更没有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因此,老司机并无主观上的明知及客观上可推定的明知。

虚拟币投资诈骗

虚拟币投资诈骗

1、曾经虚拟币很火爆,一些人看中了其中的利益,有进行诈骗的,有搞传销活动的,有搞洗钱的,有搞非法集资的,最近宣判了一起利用虚拟币诈骗案件的判决书,骗人后,退款了,还获刑并处罚金,真应了那句“聪明反被聪明误,鸡飞蛋打一场空….”

2、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明向女网友“加密”花了10个比特币购买了UGNT项目,并取得了UGNT项目的控制权,在BitZ交易所正常发行UGNT项目。

3、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明主动找严某商讨投资UGNT虚拟货币,并向严某口头承诺:只要投资即将发行的UGNT虚拟币,至少获利3-5倍,最差也可以获利本金的30%利润。严某心动,共向陈某明出资价值91906个USDT虚拟币(价值人民币596469元)及5个比特币(价值约323960元)作为投资本金,双方约定投资的虚拟币存放于严某的Bitz账号上。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明以市值管理为由,让严某的Bitz平台账号交给其,严某同意,之后陈某明将严某的账号给了陈某伟(未查明身份)进行操作,之后严某无法登陆查看账号。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明实际控制的UGNT如期上线,UGNT从开始的每个0.4元涨到了每个2元。

4、之后陈致电严让其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宣传购买UNGT。同日,UGNT从2元跌到0.6元,严致电陈询问情况,被告人陈某明称是正常技术回调,并让严某再让其他人买多点UGNT拉均价,等涨上去就能赚钱。2019年12月10日,UGNT跌至0.00002元每个,对此被告人陈某明对严某宣称是市场变化导致亏损,后严某提出查看相关的交易数据,被告人陈某明以各种理由推脱。

虚拟产品可以退款吗

虚拟产品可以退款吗

1、虚拟产品交易即时完成,可以自动发货,不需要快递,退换货处理方式不同,按着相关法律法规,虚拟产品是支持退款,不退款是违法。拓展资料:“虚拟商品是指电子商务市场中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专指可以通过下载或在线等形式使用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具有无实物性质,是在网上发布时默认无法选择物流运输的商品,可由虚拟货币或现实货币交易买卖的虚拟商品或者虚拟社会服务。”百度百科虚拟商品的物理特性:(1)虚拟商品具有不易破坏性;(2)虚拟商品是一种最典型的知识含量极高的经验产品,它给消费者提供的是有用的知识和信息,其形式是无形的,无法观察和触摸;(3)内容是可以改变的;(4)具有可复制性,且其复制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5)具有速度优势。虚拟商品的经济特征:(1)虚拟产品一般是一种高沉没成本、低边际成本的产品;(2)非排他性;(3)易被定制化和个性化,这是导致虚拟产品市场易于出现范围经济;(4)时效性;(5)具有网络外部性(其价值依赖于使用虚拟商品的用户数量)。较为关键的策略是普及虚拟商品知识,推广虚拟商品消费理念,提高虚拟商品销售的透明度。在销售中应当充分说明虚拟商品的虚拟性,即其非真实性,客观地评价虚拟商品的功能,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期望定在一个适当的、合理的水平。对国家与社会来讲,构建虚拟商品市场的规范,出台一系列规范、引导这类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返币购

1、近日,多位消费者反映,在多家网络平台遭遇无法正常退款的情况。即在消费未实现、消费者选择申请退款时,平台却以协议规定、已过期限、手机不支持等借口,以返“币”代替退款。

2、当前,对各网络平台虚拟代币的监管,只能参照2009年《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监管规定。但该项规定主要针对网络游戏,面对如今各网络平台日趋普遍的代币交易,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调研,制定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部分网络平台各种套路数字货币投资层出不穷,缘于利益驱动、违法成本低、监管缺失。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平台充值资金运行的监管,既要把好“买入关”,也要把好“退还关”,不可任凭平台为所欲为。要畅通投诉维权渠道,对类似霸王条款,坚决予以约谈、查处。

4、表面看,以返“币”代替退款,似乎“钱款”仍然归属消费者。事实上,平台这种做法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这种违法行为必须严查!要强化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的硬约束,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和资金安全。

国家禁止无效退款

1、近日,多位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在多家网络平台遭遇无法正常退款的情况。经调查发现,此类问题已成为投诉热点,投诉对象涉及多家知名平台(10月13日《中国消费者报》)。

2、事实上,“退费难”“维权难”问题由来已久。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线上消费,平台的“币”也变得五花八门。这些“币”往往只能在平国内数字货币平台台内部使用,有的甚至连在同一平台内购买商品时,也会受到限制,然而在消费者选择申请退款时,却以协议规定、已过期限、手机不支持等借口,以返“币”代替退款。网络平台充值只是让消费者的钱暂存于平台,消费者理应享有退款自由。平台以返“币”代替退款的方式给退款设立门槛,涉嫌构成强制消费,这绝非留客之道。

3、根据民法典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花钱购买服务,属于履行了己方的支付义务,相应地,网络平台应该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服务;如果网络平台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或未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当消费者向网络平台申请退款,即相当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网络平台应承担退款责任。

4、在选择退款时,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是拿回支出的真金白银。平台在充值时没有明确征得消费者同意,退款时却以虚拟币的形式返还款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有些虚拟币的应用还设置了种种门槛,无形中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用户在平台充值时经常默认其所提供的合同,而其中网络平台退回虚拟币的解释条款往往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据此,一些网络平台在未能提供服务或未能履约的情况下,不退款只返“币”,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且返“币”实质上等于为消费者强制办理了购币交易,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已经具备了违法格式合同的特征,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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