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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市值现在值多少钱
刘金友教授
2020分科综合卷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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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课堂创业与创业管理答案
比特币的市值现在值多少钱
1、比特币在又一次突破了历史高位,单枚价格突破28,000美元。这同样促使它的市值也创下超过5,000亿美元的新高。而这个市值,也使得比特币的市值超过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提供商Visa的市值(4,600.6亿美元),也超过了巴菲特创建的Berkshire Hathaway(4,554亿美元)。
2、现有的估值依然是基于传统的估值方法,也就是基于公司未来预期的利润来判断公司现有的价值。如果公司的收入利润发展没有达到市场的预期的话,那么公司的估值肯定就会迅速地掉下来。但是比特币的价值的基础与此完全不同。作为虚拟数字货币,比特币的价值是如何估算的?
3、推特上非常知名的比特币市场分析师Plan B给出的比特币“stock-to-flow”估值模型认为,比狗狗币最新价格特币价值会在减半之后的1-2年内上涨10倍。加密社区里也有人认为该模型存在缺陷。另一个比较知名的模型,是由杜克大学前商品投资和金融学教授克劳德·埃尔布(Claude Erb)创建的——克劳德·埃尔布模型:基于比特币2,100万枚总供应量的情况下,预计每枚BTC的最高价格约为73,000美元。不过根据模型,达到这个价格需要120年时间。关于网络的价值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定律——梅特卡夫定律,即一个网络的用户数目越多,那么整个网络和该网络内的每台计算机的价值也就越大。如果基于该理论,网络价值的增长与用户数量平方成正比的话,现在比特币合理的市场价值应该约为12,315美元,但实际情况是,一枚比特币现在已经超过28,000美元了。所以,已有的估值模型都用实力表明,它们在比特币身上失了准。
4、不同于现有的货币体系,比特币的特别之处在于它的安全性和稀缺性共同作用,形成一组自我增强的协作反馈循环。这个价值的大小并不依赖于底层的所有权或者预期的收益,而是完全由市场来判断的,完全是人们的主观判定。就像是宗教,价值就是人们的信仰。当越来越多的个人和机构用户认为比特币有价值时,那么比特币就有价值。而当市场开始认为比特币没有价值时,它的市值就会向下走。
刘金友教授
1、对于虚拟财产能否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最高法在《盗窃罪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里,对于这一问题做了否定性回答。但是司法实务中,很多判决都突破了这一限制,对虚拟财产也作为了评价的对象。昨日推出张明楷教授的文章,今日再推亍陈兴良教授的文章。希望能有所启发。
2、随着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形成网络空间,甚至网络会,由此相应地亦出现了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出现,对刑法的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上如何应对网络犯罪,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刑法问题。本节以孟动盗窃案为线索,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研究,进而对刑法如何应对网络犯罪发表一己之见。
3、虚拟财产,也称为虚拟物品。关于什么是虚拟财产,各种说法五花八门,没有权威的定义。网络游戏中实行虚拟的经济模式,要想在其中担当角色,不但要购买相应游戏的点数卡,还要拥有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既可通过游戏赢取,也可通过现实的电话、银行卡充值、转账或者现金汇款购买,还可以购买相应的游戏卡充值。现实货币在网络上一经充值后一般不能套现,但具有财产价值,是虚拟的财物。我认为,虚拟财产是指网络虚拟社会中存在的财物,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通过在线升级等方式获得的装备、宝物等具有虚拟性的物品。而广义上的虚拟财产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以外,还包括在网络虚拟社会发行的虚拟货币以及这些虚拟货币可以购买的虚拟物品,例如虚拟的鲜花、宠物等。此外,游戏点卡、QQ号等与网络有关的衍生工具也应视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存在以下特征:
4、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是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的区分。传统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有形与无形,是就财产存在的外在形态而言,即使是无形财产,也必然以某种物质形态而存在。例如电能、燃气等,虽然不具备固体的财产形态,但电能以电流方式存在,燃气以气态方式存在,这都是可检测的。但虚拟财产是人们根据网络游戏规则而进行的一种拟制。当然,虚拟的武器装备、鲜花等物品,在网络社会里也是以一种电磁形态而存在的,它与现实物品之间具有观念上的对应关系,但不能像实际占有现实财物一样对这样的虚拟财产进行支配。因此,虚拟财产与无形财产也是有所不同的,正是这种虚拟性将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加以区分。
2020分科综合卷语文
1、用户名:xa+17位执业证号,初始密码:执业证号后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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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斯基因核酸造假
1、数字货币(或称“虚拟币”)的监管问题,对世界各国来说一直都是亟需解决的难题,对于数字货币采取彻底拒绝或全盘接纳态度的国家均属罕见。我国对数字货币采取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对数字货币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风险一直较为警惕。有学者认为90%以上的数字货币项目均存在问题,并且在高额经济利益的刺激之下,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
2、自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至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直至2019年多地监管机构对数字货币“重拳出击”,可见国家对数字代币的监管一直持较严的立场。2020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22条更是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3、不仅如此,虚拟币同时有着信息化高、流通度高、交易隐蔽等特点,这让虚拟币成为像“毒品买卖”、“洗钱”等违法犯罪的载体,行为人凭着对虚拟货币监管的错误认知和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4、此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集资诈骗罪”分别占比21%、11%、8%,同时“盗窃罪”、“洗钱罪”、“组织传销罪”等罪名也频频出现在涉虚拟币的审判案例当中。
尔雅课堂创业与创业管理答案
1、欧洲中央银行表示,数字货币既包括私人数字货币,也包括法定数字货币(以法币表示的电子化支付机制)。虽然法定数字货币属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全新加密电子货币体系,但由于其系属央行发行的法币,具有法偿性,将其作为支付工具或者交易对价并无障碍。而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也被称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系由开发者或者社群成员发行和控制、脱离监管机构的监管,且主要在虚拟社群中流通。并非所有虚拟货币都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国际组织之一――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将虚拟货币分为中心化虚拟货币和去中心化虚拟货国内数字货币平台币。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其实是一种加密货币,需运用加密技术来验证和保护交易,比特币是第一种具有分散性的加密货币。传统支付模式往往需要大量且不必要的第三方信任,而第三方也无法避免每次支付中的争议。以挖矿为主要过程的虚拟货币系统在技术上不可以被撤销和更改,也无须第三方的信任,因此,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技术的虚拟货币既具有独特的应用价值,又与司法实践和法律规范产生了更大的冲突。有鉴于此,本文将讨论对象限定为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
2、相较于世界其他国家,我国对虚拟货币采取了严厉的监管措施。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不仅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合法性,而且禁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代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但对虚拟货币市场进行监管需要平衡投资者保护与金融技术进步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全面否定虚拟货币的做法是效率低下的。虚拟货币基于点对点网络借款(Peer to Peer Lending,P2P)模式,在没有国界的网络虚拟空间进行流通,不可能被主权国家所完全封锁。
3、虽然中美两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都将虚拟货币视为商品,但美国是用商品法对其进行规制,我国则侧重公法层面的监管,学界聚焦于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金融监管、刑法规制等问题的研究。目前,针对虚拟货币的主动监管路径陷入窘境。一方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点导致交易难以追查,很容易被洗钱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利用;另一方面,如果进行严厉监管,将会导致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优势丧失,交易成本提高。既有法律规范和理论尚无法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虚拟货币纠纷提供充分的支撑比特币交易网,因此,不妨转换视角,重新审视虚拟货币在流通中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关系,从而构建虚拟货币流通中的私法保护体系。
4、总结既有司法案例可以发现,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民事纠纷不仅数量和争议较大,而且司法裁判存在截然不同的裁判路径和裁判结果,这肇端于法律规范供给不足以及对虚拟货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认识的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