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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属于什么税目_虚拟币属于什么税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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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提现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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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境外交易所此前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的服务,可以视为“法无明文禁止”,但必须按照我国税法,就其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2、文章称,重点防范资金违规跨境流出和利用虚拟货币在境内外避税,并将虚拟货币账户纳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之列。同时,我国应完善相关财产申报登记机制,对持有大量虚拟货币的用户进行实名登记与动态追踪。

3、交易所是中心化的,它不让你提币,那就玩完了。不过,BiONE 交易所既然已宣告永久关闭,应该不会再让继续充值。这个用户碰到的,有可能是网上的“杀猪盘”,只不过名字也叫 Bi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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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就是说,税务部门正在厘清虚拟货币交易所需要缴纳的税目,会进行征税。针对个人持币情况的纳税建议!文章称,重点防范资金违规跨境流出和利用虚拟货币在境内外避税,并将虚拟货币账户纳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之列。同时,我国应完善相关财产申报登记机制,对持有大量虚拟货币的用户进行实名登记与动态追踪。

2、大概意思就是:避免个人利用虚拟货币偷税、逃税,会加大对涉币账户的监控。大量持币的人从中获得的收入,会纳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之列,即使中国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也将被报送给中国政府,提高税收透明度。等到相关税收政策出来后,持币的个人,也要按照要求尽到纳税义务。

3、交易所行业总体规模体量确实越来越大,其他国家也开始加强加密货币行业的规则。比如,爱沙尼亚,几年前建立了加密货币友好监管制度,吸引大量加密货币公司。现在当局正在制定新的立法。比如印度,目前没有特定的加密税,现在财政部也成立了一个专门小组,用以研究如何对加密投资的收入征税。不管怎么样,先不要慌,国内税收部门还在研究讨论怎么制定这个加密货币行业相关的税收阶段。而那些打着“银监会”名义收钱的小交易所或者资金盘,需要格外提防!警惕 BiONE 交易所!全网都知道,BiONE 交易所在9月24日晚的时候,已一纸公告宣布永久停机维护,也就是永久关闭。并让在9月29日24:00前转移走平台资产。

4、交易所是中心化的,它不让你提币,那就玩完了。不过,BiONE 交易所既然已宣告永久关闭,应该不会再让继续充值。这个用户碰到的,有可能是网上的“杀猪盘”,只不过名字也叫 BiONE 。像这种交易所打着“收个税”、“银监会”名义限制提币的,要当心。不要继续充值,要及时止损。另外,网上认识的陌生人,要带你一起投资赚钱的,都别信,都是骗子!

央行全面降准025个百分点

1、个人所得税股东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4日问: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有A、B两个自然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实收资本,2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我公司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自然人A占200万元,即增资140万元,自然人B占1333万元,即增资933万元,自然人C占667万元,即增资467万元。请问,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向引进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4日问:我单位现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独生子女津贴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4日问: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三优费),请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发放的交通、通信补贴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4日问:公司发放的交通、通信补贴,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如何处理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的征税?【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4日问: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请问此时个人并未取得现金,是否认为应视同个人转让技术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等将来股权转让获取现金后,视同股权成本为零,对其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应视同个人转让技术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4日问: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取得的退税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8日问:我们是一家普通合伙的生产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请问我们收到的退税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取得的退税款,不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1日问:ABCD4个自然人共同设立甲合伙企业,甲合伙企业在2011年度拿出10万元投资购买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万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获得分红100万元人民币,甲合伙企业在取得前述100万元人民币分红后,将所有的股票在交易所卖掉,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所得。请问:针对10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ABCD四个自然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多少税率缴纳?对ABCD四个自然人就前述100万元分红的纳税义务,甲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还是A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对于前述300万元的股票转让所得,ABCD4个自然人是否有纳税义务,谁是扣缴义务人?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ABCD四人自行纳税申报。单位给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个税?【发布日期】:2012年05月14日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发布日期】:2012年05月07日问:是否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问:财税[2011]50号文件中,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如下: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1问: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1取得绿卡但从未长期居住过的中国公民,如何计算个税?【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6日问:中国公民王某,取得了新加坡绿卡,但本人从未在新加坡长期居住过。王某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可否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规定,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为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因此,虽然王某取得了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但如果不符合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规定,仍不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1当月既有分红又有双薪,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8日问:公司员工当月既有分红又有双薪,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分红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单独按次计税,不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对于年底双薪的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如果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资金计税办法计税。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购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2、1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是否征收个税?【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8日问: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并长期不还,请问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个税?【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8日问: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如果转让未成功收取违约金不计税。1销售以按揭购买的住房贷款利息可否扣除?【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8日问:销售以按揭方式购买的住房,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合理费用”的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第二项规定中有关“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规定为,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1量化给职工的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1日问:集体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将剩余的净资产分给职工,量化给职工的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集体企业如果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1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问: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的范围。因此,残疾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20、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2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发布日期】:2009年07月13日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土

3、土地增值税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其剩余部分的房屋销售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发布日期】:2012年10月08日问: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该项目剩余部分的房屋销售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拆迁原址重建的房产,其收入如何确认?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作土地增值税清算。请问,拆迁原址重建的房产,其收入如何确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2年07月02日问: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支出中已取得的合同及发票,截至土地增值税清算日尚未付款的部分,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予以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才能扣除。合作建房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问:两个单位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是否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8日问:企业是否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税款如何缴纳?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六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规定,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因此,企业可以委托给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鉴证工作,但是税务中介机构应机定的审证情鉴告鉴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纳税人最后在主管税务机关汇缴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的质保金可否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8日问: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是否允许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发布日期】:2010年08月23日问: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答: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9日问:纳税人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处罚性开支,如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等,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不能作为扣除的项目金额。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房地产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更名费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9日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顾客的违约金和更名费,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答: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和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值,并在房屋转让时取得了收入。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该违约金和更名费应并入其房屋转让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将地下车位使用权以收取使用费的方式分次按年收取的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1日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我公司将地下车位使用权以收取使用费的方式,出租给部分业主,并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15年,使用费分次按年收取。请问这笔收入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款。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转移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地下车位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得扣除。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发布日期】:2009年09月07日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4、印花税管理费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缴印花税?【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1日问:企业将一套房屋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记载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理费是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请问,管理费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缴印花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由于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此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上述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6日问: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2011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餐饮业微型企业的标准。因此,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目前免征印花税。合同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问:合同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问: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是否和实收资本一样,需要缴纳印花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一次性签订多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问:一次性签订多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一次性签订多年的租赁合同,应按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比如,一次性签订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按照三年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地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问: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是否需要贴花?答:土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区别,它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由于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没有列举土地租赁合同,因此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无租赁期限使用房产合同如何贴花?【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1日问:无租赁期限使用房产合同如何贴花?答: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因此,无租使用房产合同可在签订时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是否可免缴印花税?【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6日问: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是否可免缴印花税?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又该如何处理?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后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仓储保管单据是否需要贴花?【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6日问:仓储保管单据是否需要贴花?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第五条关于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四条关于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因此,办理仓储保管业务,若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没有签订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发布日期】:2010年06月17日问:买卖货物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但税务人员还是要以主营业务收入去折算印花税,这样是否合理?答:印花税是针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即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应征税。按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采取按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方式。1商品房买卖如何征收印花税?【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9日问:商品房买卖是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1外企股东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9日问:外资企业中的一位外国股东要把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一家外国公司,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均隶属国外,并且股权合同签订地点也在国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由哪一方缴纳?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据此,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贴花。在境内贴花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贴花。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贴花。1在网上发生购销业务签订的协议要缴印花税吗?【发布日期】:2010年02月01日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1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答: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如果仅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1个人出租房屋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自2008年3月3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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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通常是可以拒绝付款的,且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的方式来担责;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来确定;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的,买方可以视情况要求卖方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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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2、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七)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

4、,该企业从腾讯、网易等游戏公司购进点卡,通过自己开发的平台网站对下游网络公司批发,再由下游网络公司通过相关支付平台销售给玩家,企业并不自行直接提供点卡对应的网络游戏服务。该企业营改增前在地税缴纳营业税。该企业销售游戏虚拟货币是按照增值税销售货物征税还是按照营改征增值税娱乐服务(游戏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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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湖人称“孙割”的孙宇晨,在成为格林纳达委任世界贸易组织(WTO)代表、特命全权大使之后,又展示出自己在币圈的强大影响力,成功让波场币成为多米尼克的法定数字货币,并具备法币地位,达成了比特币一样的成就。

2、虽然孙宇晨一直高调宣传波场,但热度和流量一直没有达到他的预期。于是拉踩完以太坊后的孙宇晨,再次把目光放在了“前辈”身上,这次他盯上了目标是抵制虚拟货币的核心人物,“股神”巴菲特。

3、2019年6月4日,孙宇晨以456万美元拍下巴菲特慈善午宴。孙宇晨成为第四位与巴菲特共进午餐的中国人,此前三位分别是小霸王创始人段永平,私募大佬赵丹阳和天神娱乐董事长朱晔。

4、以炒币发家的孙宇晨,和一直宣称“比特币是老鼠药”的股神巴菲特,外界对于这场对话期待值已经拉上巅峰。受此利好消息影响,孙宇晨推出的虚拟数字货币波场币出现行情上涨,涨幅一度高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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