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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核酸造假事件
炒币最高可入刑
比特币不会被盗吗
无故不核酸检测造成风险将被追责
强烈推荐
我国对于比特币的法律政策
刑法定性定量
武汉核酸造假事件
1、数字货币(或称“虚拟币”)的监管问题,对世界各国来说一直都是亟需解决的难题,对于数字货币采取彻底拒绝或全盘接纳态度的国家均属罕见。我国对数字货币采取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对数字货币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风险一直较为警惕。有学者认为90%以上的数字货币项目均存在问题,并且在高额经济利益的刺激之下,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
2、自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至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直至2019年多地监管机构对数字货币“重拳出击”,可见国家对数字代币的监管一直持较严的立场。2020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22条更是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3、不仅如此,虚拟币同时有着信息化高、流通度高、交易隐蔽等特点,这让虚拟币成为像“毒品买卖”、“洗钱”等违法犯罪的载体,行为人凭着对虚拟货币监管的错误认知和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4、此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集资诈骗罪”分别占比21%、11%、8%,同时“盗窃罪”、“洗钱罪”、“组织传销罪”等罪名也频频出现在涉虚拟币的审判案例当中。
炒币最高可入刑
1、法律分析炒币会坐牢,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炒币赚了5000万元违不违法主要看炒币的过程中有没有涉及到违法行为,虚拟货币的交易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中央央行的规定,所以并不能简简单单的看待炒币指的是炒虚拟货币,随着比特币,狗币等虚拟货币的兴起,虚拟货币成为越来。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4、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
比特币不会被盗吗
1、虽然检察机关已经对盗窃特殊货币进行了处罚,但不同处罚的选择意味着比特币的地位有着不同的犯罪地位和不同的法律属性。最近,海淀区的一家互联网技术公司利用他的工作便利性,通过使用管理员的权限,插入代码来修改公司服务器的应用程序,窃取该公司的100位,价值数百万美元,并被HA捕获。北京市公安局伊甸分局。2018年2月8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逮捕并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钟牟。(海淀检察院,3月23日)
2、2008,Nakamoto Satoshi在网络上发布了”比特币:一个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提出了一种基于块链(BooStand)技术的比特币,实现了点对点交易。随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由于其匿名性和低成本便利性而受到广泛的关注。
3、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防止比特币风险通知》。显然,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不是因为它。它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货币性质,如补偿和强制,不是真正的货币。在本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它不具有等同于货币的法律地位。它不应该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
4、从五部委的规范性文件来看,比特币的本质不是法定货币,不是真实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在法律上,比特币类似于虚拟商品,如游戏设备和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无故不核酸检测造成风险将被追责
1、海量的网络犯罪案件涉及数量惊人的资金,同时必然对应着足够通畅且快速的资金转移渠道,利用虚拟币非法支付结算行为浮出水面。2018年,自国内三大加密货币交易所——火币网、欧易、币安先后迁往海外后,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在国内便游离于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不法分子通过复杂的转账交易后,以购买、出售虚拟币的方式“跑分”“跑币”。在多起涉及虚拟币支付结算的案件中,通过OKLink(欧科云链)等区块链浏览器查询,甚至可以发现在司法机关打击利用虚拟币非法支付结算行为的同时,犯罪分子仍在将涉案资金兑换成虚拟币并转移到多个虚拟钱包,利用虚拟钱包非实名制的特点,通过虚拟币交易平台的多层分散系统和混币系统,分散转移虚拟币,隐匿赃款流向,增加了地址追踪难度。
2、从单笔支付结算业务的获利来看,或者从单笔获利与主犯的获利对比来看,虚拟币非法支付结算业务的获利数额并不大,但由于帮助对象数量庞大,实际上使得虚拟币非法支付结算业务成了网络犯罪中获利最大的环节之一。如,bitbase平台赌博案
3、中,犯罪分子和上家商谈的每天出货量(非法支付结算业务量)可达3000万元,虽然上下家出于建立信任的角度考虑,约定先少量出货试试效果,但在2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实际非法支付结算额高达25亿元,犯罪分子从中按照3%的比例收取固定费用,获利巨大。2020年10月,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以来,以往被用于转移网络犯罪资金的传统第三方支付方式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支付等受到严格规制,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渠道被大幅挤压。与此同时,加密数字货币领域的虚拟币支付结算正在顺势成为转移资金的主要方式。
4、目前,刑法多个罪名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予以规制,实践中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以及和上游犯罪构成的共同犯罪。虽然刑法规定了前述多种罪名,但实践中惯常使用的打击非法支付结算业务的罪名并不丰富。笔者查询了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浙江省某地区的一审非法经营案共118件,涉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只有5件,其中涉及虚拟币支付结算的只有3件;一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共100件,涉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共54件,但均未涉及虚拟币支付结算,多为办卡后代为转移资金,或者取现后收取手续费;一审洗钱案共4件,均系协助上游犯罪转移资金,也未涉及第四方支付结算。
强烈推荐
1、作者简介:梅传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重庆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团队“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创新团队”负责人;曾婕,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2、摘?要:当前,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如火如荼。从本质上看,不能将私人数字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证券、数字资产等,而应当将其定性为货币,即一种擅自发行的货币。借助区块链及信息网络技术,私人数字货币能够在世界任何角落自由流动,并避开政府监管。私人数字货币的扩张会对以国家主权为基础建构起来的货币体系、金融体系以及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冲击,对涉私人数字货币的相关危害行为进行刑事规制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刑法体系中的货币类罪名难以有效规制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的处理也颇为混乱。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出发,应当严密私人数字货币犯罪的刑事法网,增设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取消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对伪造货币罪中伪造行为的限制,对持有、使用假币罪进行修正。
3、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带来深刻变化,其中,经济交往中支付方式的变化尤为显著。当前,人们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金融的需求显著提高,在数字技术的驱动下,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数字货币应运而生。国际清算银行(BIS)2020年初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在21个发达国家和45个新兴经济体中,目前已有80%的央行正在积极探索央行数字货币,同时30%的央行表示将在近期和中期发行数字货币。中国人民银行在数字货币方面的探索走在了世界前列,当前已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等地推行试验。尽管当前法定数字货币的试点工作在不断推进,但整体上法定数字货币尚未对金融秩序形成决定性的影响。
4、有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2月8日,私人数字货币的种类高达5096种,并在20445个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全球每天交易金额超过134亿美元。其中,相当一部分私人数字货币已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用于毒品、枪支交易、恐怖活动融资、洗钱、逃税、贿赂等。目前,面对如此汹涌且问题众多的私人数字货币,各国的态度依然游移不定,有些国家虽然积极承认私人数字货币的货币地位,但却无法消除质疑之声。私人数字货币的无国界流动,会对一国的金融秩序、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就我国而言,并不认可私人数字货币的货币地位,只是将其作为一种虚拟商品。这种做法虽然很谨慎,没有断然拒绝私人数字货币,而是让其作为一种可能的金融创新而存在,但这种看似谨慎的做法却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因私人数字货币带来的各种问题和风险依然存在。基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私人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涉私人数字货币犯罪的相关刑法规范体系。
我国对于比特币的法律政策
1、: While the virtual currency represented by bitcoin is favored by people, it has also become the object of criminal profi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ogmatics, criminal cases involving bitcoin should not be regulated by charges of monetary crimes or infringement of property law interests. “Money theory” shows that bitcoin has the same property as money by analogy from the basic functions of money, the role played by money and the basis of the issue of money. “Property theory” argues that bitcoin has property attribute fro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virtual property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rea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and labor. However, on the one hand, from the basic property of money, bitcoin does not meet the five basic functions of money, and the role of money does not change according to the domain in which it operates. The decentralized nature of bitcoin is designed to get rid of state control and is not compatible with the modern credit money system. On the other hand, people have not realized the possibility of management and transfer of virtual property. In addi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ormative justification, the property attribute of virtual property is more difficult to be suppor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pretive theory, we cannot find the justification basis for the property attribute of virtual property. Therefore, both “money theory” and “property theory” have a blind spot in reason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tional policies, bitcoin has been negatively evaluated by China’s policies due to its speculative risks, easy to trigger financial crimes such as money laundering, and impact on the country’s monetary system. Meanwhile, the “mining” industry wastes a lot of social resources. Protecting bitcoin under charges of monetary crimes and property interests also runs counter to national policy.
刑法定性定量
1、近日,《中国检察官》公众号刊载了一篇北京市检三分院检察官撰写的题为《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以下简称“《定性》一文”)的文章,文章认为,认定非法窃取比特币行为性质,必须先解决比特币能否成为刑法意义上财产的问题,即比特币所附着的支配权益能否成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关于盗窃虚拟数字货币究竟应当以盗窃罪规制还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规制,近年来一直是司法实务界研讨的热门问题,笔者曾经在其他文章中谈过,纵观我国盗币案件判决,呈现了盗窃——非获——盗窃的转变过程,目前各地多以盗窃罪追究盗币者的刑事责任,比如文章中提到的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盗币案件,以及前不久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盗币案件,等等。
2、从北京地区来看,关于涉虚拟数字货币类案件,海淀和朝阳办理的相对较多,而北京三分检作为朝阳检察院的上级单位,最新朝阳盗币案改判的裁判观点与《定性》一文相呼应,作为关注虚拟数字货币刑事辩护的律师,更应当对《定性》一文仔细研读,以期寻求对辩方有利的观点。通读全文后,有如下思考,亦或是困惑,求教于各位前辈同仁。
3、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金融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13年《通知》”)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这是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正向比特币中国肯定了比特币的“虚拟商品”属性。而《定性》一文认为,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21年《通知》”)完全否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文章认为,2021年《通知》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管控更加严格,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也即明确交易平台上比特币的业务活动均为非法活动。延续了2017年《公告》精神,认定交易平台支配的比特币无法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4、笔者注意到,无论是任何层级的文件,从来没有否认过比特币“虚拟商品”的属性,即便是号称史上最严监管的2021年《通知》。相反,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中,再次明确“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这里的“虚拟”二字,并不是指价值虚幻或者法律性质虚假,仅是为了与传统有形财产相区分。《正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既包含数据,也包含网络虚拟财产,那么“虚拟商品”能否被认为是“网络虚拟财产”?笔者认为,从一般大众认知的角度来讲,应当是可以的。老百姓不懂得那么多的法律概念,只关注它是不是个“东西”,是“东西”的话是否归我所有,以及我的“东西”被别人拿走了怎么办。